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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吊、桩机、施工电梯……建筑工地上11项施工机具的安全控制要点总结!
作者:陕西臻诚实业有限公司    发布日期:2022/6/1     关注次数:     二维码分享

基于施工机具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程: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》、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》、《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》,总结建筑工地上11项施工机具的安全控制要点。

1.塔吊


1.塔吊的轨道基础和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,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,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,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。

2.塔吊的拆装必须配备下列人员:

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、机械管理人员;

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、起重司机、起重信号工、司索工等特殊作业操作人员。

3.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,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,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。

4.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。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。

5.塔吊安装后,应进行整体技术检验和调整,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。在无线荷载情况下,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≤4/1000。

6.塔吊的金属结构、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可靠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,接地电阻应≤4Ω,并设立避雷装置。

7.作业前,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、行驶道路、架空电线、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了 了解。塔吊作业时,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,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。

8.塔吊的指挥人员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,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,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。

9.在进行塔吊回转、变幅、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,操作人员应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,变动范围≤+20V/-10V,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,并应鸣声示意。

10.塔吊的动臂变幅限制器、行走限位器、力矩限制器、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,必须安全完整、灵敏可靠,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。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。

11.塔吊机械不得超荷载和起吊不明质量的物件。

12.突然停电时,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,断开电源开关,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,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空中。

13.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、牢固,不得在重物上悬挂或堆放零星物件。零星材料和物件,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,方可起吊。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、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。

14.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雾等恶劣天气时,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。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,应 行试吊,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。

15.起吊荷载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%及以上时,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不大于20cm,然后进行下列检查:起重机的稳定性、制动器的可靠性,重物的平稳性、绑扎的牢固性,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起吊。

16.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,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。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,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响动作。非重力下降式塔吊,严禁带载自由下降。

2.土石方机械

1.土石方机械作业前,应查明施工场地明、暗设置物(电线、地下电缆、管道、坑道等)的地点及走向,并采用明显记号标识。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。

2.机械运行中,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。在修理(焊、铆等)工作装置时,应使其降到 低位置,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。

3.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,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,方可继续施工:

(1)填挖区土体不稳定,有发生坍塌危险时;

(2)气候突变,发生暴雨、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;

(3)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;

(4)地面涌水冒泥,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;

(5)工作面净空不足以 安全作业时;

(6)施工标志、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。

4.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、平地、修坡等人员,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。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,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,方可作业。

5.推土机行驶前,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,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,确认安全后,方可开动。

6.铲运机作业中,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,传递物件,以及在铲斗内、拖把或机架上坐立。非作业行驶时,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,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、易爆物品。

7.蛙式夯实机进行夯实机作业时,应一人扶夯,一人传递电缆线,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。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,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,且不得张拉过紧,应保持有3~4m的余量。

8.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,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,穿绝缘鞋。作业时,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,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,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。严禁冒雨作业。

9.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,钻孔时,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。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,严禁钻孔。

10.电动凿岩机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。施工现场应设标志,严禁机械、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。

3.施工电梯


1.凡建筑工程工地使用的施工电梯,必须是通过省、市、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和有许可证的制造厂家的合格产品。

2.在施工电梯周围5m内,不得堆放易燃、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,不得在此范围内挖沟开槽。电梯2.5m范围内应搭坚固的防护棚。

3.严禁利用施工电梯的井架、横竖支撑和楼层站台,牵拉悬挂脚手架、施工管道、绳缆、标语旗帜及其他与电梯无关的物品。

4.司机必须身体健康,并且经过专业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,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操作合格证后,方可独立操作。

5.经常检查基础是否完好,是否有下沉现象,检查导轨架的垂直度是否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,说明书无规定的就按80m高度≤25mm,100m高度≤35mm检查。

6.检查各限位安全装置情况,经检查无误后先将梯笼升高至离地面1m处停车检查制动是否符合要求,然后继续上行试验楼层站台,防护门,上限位和前、后门限位,并观察运转情况,确认正常后,方可正式投产。

7.若载运熔化沥青、剧毒物品、强酸、溶液、笨重构件、易燃物品和其他特殊材料时,必须由技术部门会同安全、机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向操作人员交底后方可载运。

8.运载货物应做到均匀分布,防止偏载,物料不得超出梯笼之外。

9.运行到上下尽端时,不准以限位停车(检查除外)。

10.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停止运行:天气恶劣,如雷雨、6级以上大风、大雾、导轨结冰等情况;灯光不明,信号不清;机械发生故障,未彻底排除;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规定。

4.物料提升机(龙门架、井字架)


1.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,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。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。

2.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,绳卡应与绳径匹配,其数量≥3个,间距≥钢丝绳直径的6倍。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,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。

3.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:安全停靠装置;断绳保护装置;楼层口停靠栏杆(门)吊篮安全门;上料口防护棚;上极限限位器;下极限限位器;紧急断点开关;信号装置;缓冲器;超载限制器;通信装置。

4.提升机基础应有排水措施。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,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,必须有 架体稳定的措施。

5.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,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,并形成稳定结构,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,严禁使用钢丝绑扎。

6.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,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。

7.物料提升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,操作时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
5.桩工机械


1.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、桩长、桩径、地质条件、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。打桩机作业区内无高压线路。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,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。桩锤在施打过程中,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。

2.严禁吊桩、吊锤、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。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,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。

3.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,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。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。

4.压桩时,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。起重机的起重臂下,严禁站人。

5.夯锤落下后,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,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。从坑中提锤时,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捶提升。

6.混凝土机械

1.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,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。

2.作业前,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,应进行料斗提升实验,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、制动器灵活可靠。

3.进料时,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。运转中,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、出料。

4.搅拌机作业中,当料斗升起时,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;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基坑时,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,用铁链或插入销锁牢。

5.插入式振捣器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。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,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。

7.钢筋加工机械


1.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,机旁应有堆放原料、半成品的场地。

2.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,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。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。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。

3.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,应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,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。

8.铆焊设备



1.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。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、高空坠落、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。

2.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、带电设备、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、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。

3.气焊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,严禁用泡沫、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。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。

4.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。

9.气瓶



1.施工现场使用的气瓶应按标准色标涂色。

2.气瓶的放置地点,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,可燃、助燃性气体气瓶,与明火的距离—般≥10m,应 气瓶瓶底干燥;禁止敲击、碰撞;禁止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:严禁用带油的手套开气瓶。

3.氧气瓶和乙炔瓶在室温下,满瓶之间安全距离5m;距点火源之间距离10m。

4.瓶阀冻结时,不得用火烘烤;夏季要有防日光暴晒的措施。

5.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。

6.气瓶必须配好瓶冒、防震圏(集装气瓶除外);旋紧瓶冒,轻装,轻卸,严禁抛、滑、滚动或撞击。

10.木工机械


1.按照有轮必有罩、有轴必有套和锯片有罩锯,条有套,刨(剪)、切有挡,安全器送料的要求,对各种木工机械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,尤其徒手操作接触危险部位的,一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。

2.对产生噪声、木粉尘或挥发性有害气体的机械设备,要配置与其机械运转相连接的消声、吸尘或通风装置,以消除或减轻职业危害,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。

3.木工机械的刀轴与电气应有安全联控装置,在装卸或更换刀具及维修时,能切断电源并保持断开位置,以防误触电源开关或突然供电启动机械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。

4.针对木材加工作业中的木料反弹危险,应采用安全送料装置或设置分离刀、防反弹安全屏护装置,以保障人身安全。

5.在装设正常启动和停机操纵装置的同时,还应专门设置遇事故需紧急停机的安全控制装置。按此要求,对各种木工机械应制定与其配套的安全装置技术标准、国产定型的木工机械,在供货的同时,必须带有完备的安全装置,并供应维修时所需的安全配件,以瘦在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后予以更新。对条少安全装置或其失效的木工机械,应禁止或限制使用。

11.手持电动工具


1.使用刃具的机具,应保持刃磨利,完好无损,安装正确,牢固可靠。使用砂轮的机具,应检查砂轮,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,凡受潮,变形,裂纹,破碎,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、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,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。

2.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、压力容器、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,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。

3.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,电器,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、受潮,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。

4.机具启动后,应空载运转,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。作业时,加力应平衡,不得用力过猛。

5.严禁超载使用。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,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。—在作业时间过长,机具温升超过60℃时,应停机,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。

6.作业中,不得用手触摸刃具、模具和砂轮,发现其有磨钝、破损情况时,应立即停机或更换,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。机具转动时,不得撒手不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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